關于國際海事組織《經(jīng)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<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>》附則I和附則IV修正案生效的公告
交通運輸部公告 2008年第34號 2008年12月09日
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第56屆會議于2007年7月13日以MEPC.164(56)號決議通過了《經(jīng)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<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>》(以下簡稱“防污公約”)附則I和附則IV關于特殊區(qū)域外的接收設施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修正案。
根據(jù)《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第16(2)(g)(ii)條關于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序的規(guī)定,上述修正案已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。
我國是防污公約的締約國,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對其內(nèi)容提出任何反對意見,因此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。
現(xiàn)將修正案的中文譯文予以公告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(章)
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
來源:交通運輸部